重點摘要:
- HDFC銀行投資者須於2026年10月13日前,在紐約一宗證券欺詐集體訴訟中申請成為首席原告。
- 訴訟指控約45億盧比(470萬美元)的存款誘因被偽裝為營銷支出,用於為MSRDC提供6.01%的利率。
- HDB美國存託股份於5月27日下跌4.1%,3月18日下跌7.28%,累計下跌3.11美元。
重點摘要:

針對HDFC Bank Limited的紐約證券欺詐案正邁向其首個程序性里程碑,投資者須於10月13日前申請成為首席原告。此案指控該行將約45億盧比(470萬美元)的存款誘因埋入其營銷預算之中。
「訴狀指控投資者近三年來所收到的季度利潤率與費用數據,並未反映部分存款利息的實際記帳方式,」Levi & Korsinsky LLP創始合夥人Joseph E. Levi律師表示。「及時披露重大發展,是公平與高效市場的根本。」
該案名為Soneji v. HDFC Bank Limited(案號26-cv-06943),依據1995年《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向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涵蓋2023年7月17日至2026年5月26日期間購買HDFC證券的投資者。於9月11日宣布此項訴訟的Kahn Swick & Foti, LLC,建議投資者聯繫管理合夥人Lewis Kahn;該律所的合夥人團隊包括前路易斯安那州總檢察長Charles C. Foti, Jr.。
本案爭議核心在於2.51個百分點的利率加成。根據訴狀,HDFC銀行向馬哈拉施特拉邦道路開發公司(MSRDC)支付6.01%的存款利率——較其向其他存款人支付的利率高出2.51個百分點——並將此溢價列為對MSRDC道路安全意識倡議的贊助,以沖抵相關成本。該行核心淨息差在集體訴訟期間介於4.1%至3.27%之間,成本收入比則介於38.0%至42.8%。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季度,淨利息收入增長21.1%至2,359.9億盧比,為該期間的起始數據點。
訴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0(a)條,將首席執行官Sashidhar Jagdishan及首席財務官Srinivasan Vaidyanathan列為個人被告,同時對該行提出第10(b)條索賠。訴狀引用2024財年及2025財年的20-F表格申報文件,其中聲明管理層截至2024年3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認定我們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有效」。訴狀稱,2026年3月及4月進行的內部調查發現,包括首席執行官在內的十餘名高級管理人員應對此安排負責。
涉嫌安排分兩階段曝光,市場兩度重新定價。HDFC銀行於2026年3月18日披露,兼職董事長兼獨立董事Atanu Chakraborty已辭任,其辭職信提及若干與其個人價值觀不符的做法。當日美國存託股份(ADS)下跌2.09美元,跌幅7.28%,收於26.62美元。其後於2026年5月27日,《印度快報》報導了這筆45億盧比的安排,股價在異常放大的成交量下跌1.02美元,跌幅4.1%,收於23.78美元。兩個交易日合計令每份ADS縮水3.11美元。
根據ScanX數據,HDFC銀行印度上市股份於9月11日收於708.25盧比,當日上漲2.08%。該股一個月內下跌3.11%,六個月內下跌16.62%,12個月內下跌26.67%。每份ADS代表三股普通股,因此集體訴訟期間的基金層面敞口可能遠大於每股跌幅所顯示的水平。
圍繞本案的徵集活動範圍廣泛。Rosen Law Firm、Robbins LLP、The Law Offices of Frank R. Cruz、Portnoy Law Firm、Kaplan Fox & Kilsheimer LLP、Bernstein Liebhard LLP、Hagens Berman Sobol Shapiro LLP、Glancy Prongay Wolke & Rotter LLP、Bragar Eagel & Squire, P.C.、Kirby McInerney LLP、Gainey McKenna & Egleston及Schall, Brown & Schwartz LLP均已發布通知。Portnoy列出較晚的10月17日截止日期。由Kahn Swick & Foti運營的ClaimsFiler則以損失超過10萬美元的投資者為目標。
會計層面的問題比頭條數字更為狹窄。若等同利息的付款被列為營銷支出,則利息支出與營業支出兩項均被低估,從而美化了淨息差與成本收入比——這正是印度銀行業投資者最為關注的兩項指標。在單一筆大額存款上作出2.51個百分點的讓利,對HDFC銀行如此規模的集團資金成本而言並不重大,但分類問題卻不然:它決定了所報告的利潤率是否反映真實的資金成本。
監管層面亦同步展開。訴狀指控該安排規避了印度儲備銀行的利率規範,以及禁止不當存款誘因的內部政策。HDFC銀行自身的20-F表格風險披露曾以概括措辭警告,監管調查與罰款「可能」對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卻未披露所涉安排。
對股東而言,近期日程屬程序性而非財務性。首席原告——通常為擁有最大已記錄損失、且在其他方面符合適當性與典型性要求的申請人——將於10月13日之後獲任命,隨後將提交合併訴狀。獲任命並不會增加任何個人的獲賠金額,而未採取任何行動的投資者仍屬缺席集體成員,有資格獲得法院批准的任何和解賠償。該行尚未披露與本案相關的訴訟撥備。
同業參照效應目前有限。過去12個月,HDFC銀行的ADS跌幅大於印度金融業整體,而本案的關鍵在於該行特定的披露行為,而非全行業慣例。若印度儲備銀行對印度各銀行的存款誘因做法展開調查,此一判斷將隨之改變。
下一個確切日期為2026年10月13日,屆時首席原告申請須在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交。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