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股東須在8月25日前申請成為富途控股證券欺詐集體訴訟的主要原告
- 中國證監會擬對富途處以18.5億元人民幣(約2.71億美元)罰款,因其未經許可於中國大陸經營
- 富途股價5月22日因揭露監管行動暴跌27.5%,創單日最大跌幅
重點摘要:

在2023年5月24日至2026年5月27日期間買入富途控股有限公司證券的股東,須在8月25日前申請成為針對這家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中資券商所提起之證券欺詐集體訴訟的主要原告。
「該公司向市場發布了虛假且誤導性的陳述,」提交其中一份訴狀的Schall律師事務所律師Brian Schall表示。他指出,富途未能維持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合規,且合理可能面臨監管行動。
中國證監會於5月22日發出通知函,擬對富途在中國大陸及香港的實體處以約18.5億元人民幣(2.71億美元)罰款,理由是該公司未經必要許可從事證券、公募基金銷售及期貨業務。監管機構亦擬對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李華處以125萬元人民幣(約18萬3575美元)的個人罰款。富途股價當日暴跌27.5%至89.76美元,創下其史上最大單日跌幅。
至少已有三家律師事務所——Schall律師事務所、Holzer & Holzer LLC及Frank R. Cruz律師事務所——宣布提交集體訴訟,均指控違反《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0(b)條及第20(a)條。訴狀指控富途在集體訴訟期間的公開陳述存在重大虛假及誤導性,因為該公司未揭露其未遵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這項擬議罰款——富途在5月28日公布的2026年第一季業績中將其列為18.5億元人民幣的調整——約佔該公司在5月22日拋售前市值的12%。截至5月28日,該股已回升至104.91美元,但仍較揭露監管行動前的水準低27%。投資者將關注中國當局是否採取任何額外監管行動,包括可能限制富途服務中國大陸客戶的能力,這可能進一步對營收構成壓力。
本文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